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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

作者:admin | 發布日期:2019-11-25 11:01:26 | 瀏覽量:693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汽車充電站(以下簡稱充電站)的選址原則、供電系統、充電系統、監控系統、電能計量、行車道、停車位、安全要求、標志和標識。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整車充電方式為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進行傳導式充電的充電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4549-1993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

GB/T 18487.1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一般要求

GB 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53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 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219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229-2006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

DL/T 620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

DL 5027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3術語和定義

GB/T 18487.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交流充電樁AC charging spot

交流供電裝置AC charging spot

采用傳導方式為具有車載充電機的電動汽車提供交流電能的專用裝置。

非車載充電機off-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裝在地面,將電網交流電能變換為直流電能,采用傳導方式為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充電的專用裝置。

充電設備charging equipment

為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提供電能的專用設備,包括交流充電樁、非車載充電機等。

充電站EV charging station

由三臺及以上電動汽車充電設備(至少有一臺非車載充電機)組成,為電動汽車進行充電,并能夠在充電過程中對充電設備進行狀態監控的場所。

充電系統EV charging system

由充電站內的所有充電設備、充電電纜及相關輔助設備組成,實現安全充電的系統。

供電系統EV power-supply system

為充電站的運行提供電源的電力設備和配電線路總稱。

監控系統EV supervisor system

對充電站的供電狀況、充電設備運行狀態、環境監視及報警等信息進行采集,應用計算機及網絡通信技術,實現站內設備的監視、控制和管理的系統。

4總則

4.1充電站應為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提供安全的充電場所,在充電過程中監控充電設備及被充電的動力蓄電池,以保證電能安全傳輸給動力蓄電池。即使在正常使用中有疏忽,也不應給周圍的人員和環境帶來重大危險。

4.2充電站的基本功能包括:充電、監控、計量等。充電站內應包括:行車道、停車位、充電設備、監控室、供電設施及休息室、衛生間等必要的輔助服務設施。充電站的布置和設計應便于被充電車輛的進人、駛出以及停放。

5環境要求

5.1充電站的總體規劃應與當地區域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協調,并應符合環境保護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5.2充電站的規劃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電、交通、消防、給排水及防排洪等公用設施,并對站區、電源進出線走廊、給排水設施、防排洪設施、進出站道路等進行合理布局、統籌安排。

5.3城區內的充電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選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

5.4充電站與黨政機關辦公樓、中小學校、幼兒園、醫院門診樓和住院樓、大型圖書館、文物古跡、博物館、大型體育館、影劇院等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應具有合理的安全距離。

5.5充電站不應靠近有潛在危險的地方,當與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建筑物毗連時,應符合GB 50058的有關規定。

5.6充電站不宜設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側。

5.7充電站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或高溫的場所。

5.8充電站不應設在地勢低洼和可能積水的場所。

5.9充電區域應具備一定的通風條件。

5.10某些有可能發生嚴重潮濕天氣的區域,應具有對空氣濕度的監測和處理的設備和手段。

6供電系統

6.1布置要求

充電站內變壓器室、配電室、配電箱的布置應考慮以下因素:

a)不應妨礙充電站的發展,要考慮擴建的可能性。

b)應位于充電站內偏向供電電源進線的一側。

c)供電電源進線、出線方便。

d)設備運輸方便。

6.2技術要求

6.2.1根據充電站的規模、容量和重要性,可選擇采用不同的供電方式:

a)配電容量大于等于500kVA的充電站,宜采用雙路10kV電源供電方式。

b)配電容量大于等于lookVA、小于500kVA的充電站,宜采用雙路電源供電方式,根據具體情況可采用10kV0.4 W.

c)配電容量小于100kVA的充電站,宜采用0.4kV供電方式。

6.2.2供電系統的容量應滿足充電站內充電、照明、監控、辦公等用電的要求,并留有一定裕度。

6.2.3充電站供電系統應符合GB 50052的要求;變壓器室、配電室應符合GB 50053的要求;低壓配電部分應符合GB 50054的要求。

6.2.4用于充電站的配電變壓器宜采用Dynll聯結方式。

6.2.5充電站在公用電網接人點的電能質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a)功率因數應達到0.9以上。

b)諧波電壓限值不應超過GB/T 14549-1993中第4章規定的允許值。

c)諧波電流允許值不應超過GB/T 14549-19935.15.2的規定。

7充電系統

7.1充電設備要求

7.1.1非車載充電機和交流充電樁的功能要求和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7.1.2非車載充電機和交流充電樁的充電接口及連接電纜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7.2安裝和布置要求

7.2.1充電設備的布置應便于充電車輛停放和充電人員操作。

7.2.2在多車同時充電時,各充電機及車輛應不影響其他充電機、車輛的充電。

7.2.3充電設備安裝在室外時,應安裝防雨、雪的頂棚。

7.2.4充電設備安裝在室內時,為防止溫度過高,宜安裝通風設施。

7.2.5充電設備宜安裝在距地面一定高度的地方,滿足防雨、防積水要求。

7.2.6充電設備的布置宜盡量縮短充電電纜長度,以節約材料和能耗。

8電控系統

8.1組成

充電站監控系統包括充電監控系統、供電監控系統和安防監控系統。

8.2充電監控系統

8.2.1基本功能

8.2.1.1充電監控系統實現對充電設備運行和充電過程的監視、保護、控制、管理和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以及數據的存儲、顯示和統計。

8.2.1.2電動汽車充電站充電監控系統由監控主站、監控終端及通信網絡構成。

8.2.1.3監控主站實現充電設備相關信息的收集和實時顯示,充電設備的遠方控制,以及數據的存儲、查詢和統計等。

8.2.1.4監控終端(在本標準中特指非車載充電機和交流充電樁)采集充電設備狀態及充電運行數據,上傳至監控主站,并接收和執行監控主站的控制命令。

8.2.2技術要求

8.2.2.1充電監控系統的實時性和可靠性應以滿足現場充電設備和動力蓄電池的安全要求為原則。

8.2.2.2系統硬件、軟件的配置應滿足系統基本功能要求和性能指標,保障系統運行的實時性、可靠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并充分考慮可維護性、可擴性要求。

8.2.2.3充電監控系統的局域網與其他信息系統互聯時,應采用可靠的安全隔離設施,保證系統網絡安全。

8.2.2.4系統的每一個操作功能應設置獨立權限,并建立嚴格的密碼管理,確保操作的安全性;系統應具有操作日志,記錄所有受控操作發生的時間、對象、操作員、操作參數等信息。

8.2.2.5系統運行的關鍵部件應采用冗余設計。

8.2.3監控室的布置

8.2.3.1監控室宜單獨設置。當組成綜合建筑物時,監控室宜設在一層平面,并且應為相對獨立的單元。

8.2.3.2監控室宜與充電場所毗鄰布置。

8.2.3.3監控室不宜與高壓配電室毗鄰布置,如與高壓配電室相鄰,應采取電磁屏蔽措施。

8.2.3.4監控室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8.2.3.5監控室門的位置和數目應考慮操作員的人數以及與監控室外的功能區域的聯系,并滿足國家有關安全規范(如消防)的要求。

8.2.3.6窗戶設置應在操作員的視野之內,窗戶的尺寸大小或視頻監視設備的配置應能使監控室的操作者對充電場所的環境一目了然。

8.3供電監控系統

供電監控系統應實時采集和記錄供電系統運行信息,對供電狀況、電能質量、開關狀態、設備運行參數等進行監視和控制。

8.4安防監控系統

安防監控系統包括充電站環境監控、設備安全監控、防火、防盜及視頻監控等。應在發生危及安全的事件時發出聲光告警,并能顯示、記錄、回放事件前后的監控信息,信息保存時間應滿足相關管理要求。

9電能計量

9.1組成

充電站的電能計量包括兩部分:充電站和電網之間的計量、充電設備和電動汽車之間的計量。

9.2充電站和電網之間的計量

充電站與電網之間的電能計量由供電單位按照國家標準實施。

9.3充電設備和電動汽車之間的計童

9.3.1交流充電樁應選用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交流電能表計量,安裝在交流充電樁和電動汽車之間。

9.3.2非車載充電機宜選用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直流電能表計量,安裝在非車載充電機直流輸出端和電動汽車之間。

10行車道和停車位

10.1依據充電站規模和充電設備的布置,行駛道可按單向或雙向考慮。

10.2充電站內單車道寬度不應小于3.5 m,雙車道寬度不應小于6 m

10.3站內的道路轉彎半徑按行駛車型確定,且不宜小于9 m;道路坡度不應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

10.4停車位布置原則:電動汽車在停車位充電時不應妨礙其他車輛的通行。

10.5應考慮設置適當數量的臨時停車位。

11安全要求

11.1防火

11.1.1建(構)筑物的防火

11.1.1.1充電站建(構)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耐火極限、站內的建(構)筑物與站外的民用建(構)筑物及各類廠房、庫房、堆場、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016-20063章的規定。

11..1.2變壓器室、配電室、蓄電池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當門外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間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中間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雙向彈簧門。

11.1.1.3監控室、辦公室、休息室的門應采用不燃材料,向外開啟;門應通向無爆炸、無火災危險的場所;非抗爆結構設計的窗應朝無爆炸、無火災危險的方向設置。

11.1.1.4電纜從室外進人室內的人口處、電纜豎井的出人口處、電纜接頭處、監控室與電纜夾層之間以及長度超過100 m的電纜溝或電纜隧道,均應采取防止電纜火災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應根據充電站的規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措施:

a)采用防火隔墻或隔板,并用防火材料封堵電纜通過的孔洞;

b)電纜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帶、防火槽盒。

11.1.2電力設備的防火

11.1.2.1變壓器室、配電室、戶外電力設備的耐火等級、與其他建(構)筑物和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229-200611章的規定。

11.1.2.2電力設備的消防安全要求應符合DL 5027的有關規定。

11.1.2.3電力電纜不應和熱力管道、輸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氣體管道或液體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11.1.2.4對于帶電設備,應配置干粉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但不得配置裝有金屬喇叭噴筒的二氧化碳滅火器。

11.1.2.5根據不同的儲能裝置,應配置專用滅火器;如沒有專用滅火器,應根據起火物質特性配備用于隔離的措施(如干砂覆蓋)。

11.1.3消防設施及警報裝置

11.1.3.1充電站應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并不得移作他用。

11.1.3.2消防設施放置或裝設地點的環境條件應符合其生產廠的規定和要求。

11.1.3.3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 50140的要求。

11.1.3.4消防用砂應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鏟、斧把上應涂紅色。

11.1.3.5滅火劑的選用應以提高滅火有效性、降低對設備和人體影響為原則。

11.1.3.6充電站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發生火災或受到火災威脅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11.1.3.7室內可能出現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應設置相應的檢測報警器。

11.1.4消防給水

11.1.4.1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應符合GB 50016-2006的有關規定。

11.1.4.2水噴霧滅火系統應符合GB 50219的有關規定。

11.1.5消防供電及照明

11.1.5.1消防水泵、火災探測報警與滅火系統、火災應急照明應按II級負荷供電。

11.1.5.2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當發生火災切斷生產、生活用電時,仍應保證消防用電,其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志。

11.1.5.3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

11.1.5.4控制室、配電室、消防水泵房和疏散通道應設置火災應急照明。

11.1.5.5人員疏散用的應急照明的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51x,繼續工作應急照明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11.1.5.6火災應急照明的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11.2防雷

11.2.1充電站的防雷要求應符合GB 50057DL/T 620的有關規定。

11.2.2充電站配置專用電力變壓器時,電力線宜采用具有金屬護套或絕緣護套電纜穿鋼管埋地引人充電站,電力電纜金屬護套或鋼管兩端應就近可靠接地。

11.2.3信號電纜應由地下進出充電站,電纜內芯線在進站處應加裝相應的信號避雷器,避雷器和電纜內的空線對均應作保護接地,站區內不應布放架空纜線。

11.2.4充電站供電設備的正常不帶電的金屬部分、避雷器的接地端均應做保護接地,不應做接零保護。

11.2.5電氣設備內部防雷地線應和機殼就近連接。

11.3其他

11.3.1充電站應設有便于監控室、辦公室、休息室及充電區工作人員安全撤離的通道。

11.3.2應盡可能提高充電站設施以及充電操作過程中對充電車輛、動力蓄電池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性。

11.3.3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無關人員進人充電站。

12標志和標識

充電站應在醒目位置明確提供以下信息:導引標志、安全警告標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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